青岛地铁APP钱包用户协议

客户:简称本人申请人"用户”;

 

青岛地铁APP钱包服务是由城交大数据(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交大数据)根据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的合作,在青岛地铁APP向您提供的服务。

 

勾选已阅读并同意《青岛地铁APP钱包用户协议》 "并进行后续操作,表示您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并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定。

 

1.青岛地铁APP钱包定义

 

青岛地铁APP钱包服务:指城交大数据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向您提供的与银行电子账户(含电子II类户及电子III类户)相关的服务,通过本服务您可以在青岛地铁APP使用银行电子账户进行付款。

 

2.青岛地铁APP钱包账户的使用说明

 

第一条账户说明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型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III类银行账户三种类型(以下分别简称I类户、II类户和III类户),根据业务场景需要,中国建设银行经申请人确认后,为青岛地铁APP钱包配置II类银行账户、III类银行账户。

 

1.1II类户包含电子II类户和面核II类户。

 

电子II类户,是指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II类个人银行账户,需向绑定卡开户行验证电子II类户与绑定卡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卡为I类户。面核II类户,是指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II类个人银行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II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 II类户还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规定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可向II类户发放本行贷款资金并通过I类户扣划应还款项, II类户不得透支。其中,发放本行贷款和本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控制。

 

1.2III类户包含电子III类户和面核III类户。

 

电子III类户,是指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III类个人银行账户,需向绑定卡开户行验证电子III类户与绑定卡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卡为I类户。面核III类户,是指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III类个人银行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III类账户为客户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电子III类户,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现阶段,III类账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III类户,也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现阶段,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日累计限额1000元,年累计限额5万元。后期具体转入、转出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规定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可以向III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III类户扣划应还款项, III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III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个人客户非面对面开立的III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III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III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III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III类户除外。

 

2.电子II类户和电子III类户的业务范围及支持的功能和产品,在符合监管规定前提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业务规划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条客户声明

3.客户保证向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开户时填写的开户资料正确、真实合法、有效。

 

4.客户保证其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金融监管机构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5.客户申请开立电子II类户和电子III类户所设定的绑定卡、绑定手机号码,必须是客户本人合法获得且真实有效的,并处于客户有效掌控下。若因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客户遗失绑定卡、变更绑定手机号码,或将绑定卡、绑定手机号码、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及交易信息等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6.为防范资金风险,在客户开户及办理特殊业务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向客户申请开户时设定的绑定手机号码发送动态码及相关提示短信,必要时还会主动致电绑定手机号码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以确保客户资金及信息安全。

 

7.客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各类相关密码、个人账户账号、手机交易码等信息,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不得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因客户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泄露资料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8.若客户通过第三方渠道申请开立电子II类户、III类户,客户同意并授权中国建设银行通过第三方渠道获取客户本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并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绑定账户信息、绑定手机号码在内的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对客户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客户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客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否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0.客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客户存在或银行有明显理由怀疑其洗钱、恐怖融资及出卖银行账户等违法行为时,银行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11.因不可抗力、不可控因素或客户本人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银行概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业务须知

12.开户

 

12.1开户主体:开立电子II类户和电子III类户,开户主体年龄需大于等于18周岁,并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且仅为我国税收居民(开户主体需声明本人仅为我国税收居民,详见附则2: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基于对客户负责的审慎原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开户人年龄做出一定的限制,并有权不时调整。

 

12.2开户流程:当客户完成开户必须的信息录入和验证后,客户即完成开户并获得卡号。中国建设银行针对不同客户,可能不时调整电子II类户和电子III类户开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以申请时的开户实际要求为准。

 

12.3如客户申请资料不真实,或存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拒绝开户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为客户开户。如遇客户冒充他人申请、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等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对于已经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银行账户使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及中国建设银行相关规定办理销户及资金处理。

 

12.4账户升级:在符合监管要求及中国建设银行系统支持的前提下,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将电子II类户升级为面核II类户或I类户,并可配发银行卡实体介质;电子III类户可升级为面核III类户,但不配发实体介质。

 

13.身份证认证

 

电子II类户开立时,客户需提供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并由中国建设银行验证通过。若验证不通过,客户将无法正常使用电子II类户。面核II类户开立时,需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并留存证件影像。

 

电子III类户开立时,中国建设银行会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所有电子III类户开立时,中国建设银行会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所有III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如客户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中国建设银行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中国建设银行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14.绑定卡认证

 

14.1绑定卡认证的方式:客户可根据页面提示进行绑定卡认证,中国建设银行通过合规的第三方鉴权渠道向拟绑定卡的开户行进行信息验证,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绑定卡是否属于本人I类户,及拟绑定卡信息和电子II类户、电子III类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验证通过则完成绑定卡认证。信用卡不可作为电子IIIII类户的绑定卡。

 

14.2绑定手机号码:是指客户在申请开立电子II类户、电子III类户时设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由中国建设银行发送的各种动态码、交易提醒短信等信息的手机号码,必要时中国建设银行客服人员可通过此手机号码向客户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手机号码不可以是虚拟手机号码。电子II类户、电子III类户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需与绑定卡预留手机号码保持一致,若客户变更绑定手机号码,变更后的手机号码仍需与绑定卡预留手机一致。每个手机号只能归属于单个客户。

 

14.3解除绑定:客户可在线解除绑定卡。若客户自行选择取消绑定,取消之后若需重新绑定,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绑定卡认证要求重新绑定。

 

15.账户使用及管理

 

15.1客户使用IIIII类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支付结算、账户分类、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制度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对客户II III类户的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15.2销户:客户的IIIII类户下无有效签约资金类产品且资产余额为零时,客户本人可拨打青岛地铁APP客服热线0532-55661111申请销户。

 

15.3对于一年及以上长期未登录、未身份认证、零余额或符合本协议第三条"18 其他约定"IIIII类户,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其进行销户处理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其进行销户处理。

 

15.4睡眠户: IIIII类户如一年内未发生交易且账户余额及计结息金额均为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将该账户纳入睡眠户管理,如三个月后仍未发生交易,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该账户采取管控措施。

 

15.5中国建设银行将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中国建设银行重新核实客户身份后,可以恢复账户的业务。

 

15.6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将约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非柜面转账限额。具体转入、转出及非柜面转账的资金限额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届时规定为准。

 

15.7客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按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予以协助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15.8若有相关收费,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官网零售服务价格执行。

 

15.9为了保护客户的账户安全,防止客户的资金被不法分子获取,中国建设银行将记录客户操作的相关信息,如设备IDSIM卡号码、IP地址、GPS位置等,这些信息可帮助更好的保护客户的账户及资金安全。

 

15.10中国建设银行应依法为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信息及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客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

 

15.11对于电子IIIII类户后续新推出的其他服务功能,除非中国建设银行规定该项服务功能需要申请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确认后方能开通外,申请人同意已开立的电子IIIII类户自动开通相应的服务功能。

 

15.12“电子IIIII类户默认开通绑定卡转入绑定卡转出功能。申请人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按照申请人请求从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绑定账户或通过各类跨行转接通道从他行开立的绑定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实时转入电子IIIII类户。申请人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按照申请人请求从申请人电子IIIII类户划扣相应的款项,实时转入申请人在本行或他行开立的绑定账户。

 

16.个人身份信息

 

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按照监管及中国建设银行要求留存个人身份信息,若身份信息留存不完善,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账户调整为止付、止收、暂停非柜面交易不收不付等,相关责任由客户承担。

 

客户开户资料及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更时,应当主动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届时规定完成身份验证后方可变更。

 

若发现客户姓名、居民身份证等信息已发生变更,但客户未同步更新其名下银行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的留存信息,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做相应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止付等限制。

 

客户的证件过期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相应控制。客户须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要求的身份资料信息,经中国建设银行重新审核后,可解除账户的控制。

 

申请人自愿同意并授权中国建设银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与中国建设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中国建设银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建设银行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中国建设银行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等。申请人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或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国家有权机关或与建设银行有直合作关系的合作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申请人了解并知悉,除中国建设银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建设银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中国建设银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机构(国家有权机关除外)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7.反洗钱条款

 

17.1客户涉嫌从事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协议或其他与中国建设银行的相关协议,或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向中国建设银行及时、准确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或存在恶意攻击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的系统行为、或中国建设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的账户涉及洗钱、诈骗或违反银行内部合规政策,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直接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客户应自行承担个人所遭受到的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有权机关因扣划客户资金而导致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被扣划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扣划客户资金予以补偿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17.2中国建设银行发现客户开立银行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中国建设银行将与客户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中国建设银行仍然认定客户账户可疑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18.其他约定

 

客户授权中国建设银行在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客户的II III类银行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账户调整为止付、止收、暂停非柜面交易、不收不付、解除绑定卡、解除绑定手机号码直至强制销户,相关责任由客户承担:

 

中国建设银行有合理理由认定该账户可能非客户本人开立的;

 

客户否认该账户由本人开立;

 

账户绑定手机号码不存在、无效、不真实或为虚拟手机号码;

 

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半年内无交易纪录;

 

账户经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是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涉案账户";

 

账户的绑定卡、手机号码与其他客户的电子II类户有重复;

 

账户绑定卡为非客户本人银行账户,或绑定卡不是本人同名I类户;

 

银行有明显理由怀疑该账户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及出卖银行账户等违法行为时;

 

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账户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客户对上述情况有疑议的,可通过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热线、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出复议要求。客户已理解并确认本协议中有关免除、限制中国建设银行责任的条款,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类调整将在中国建设银行官网、网上银行和青岛地铁APP等电子渠道端发布通知(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上述情况,经核实后中国建设银行仍然认定客户账户可疑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19.本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本协议于客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客户依本协议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20.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